骨裂属于无功能性的障碍伤情,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是属于轻微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体表轻微伤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
10.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
15.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
2.0平方厘米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
20.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
4.0平方厘米以上;深II烧烫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1
2.5轻微伤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b)面部Ⅰ烧烫伤面积
1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
5.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
2.0cm2以上。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
2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