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由于我国票据业务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理论体系不完善,所以为了防止一些个人和企业利用票据
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明令禁止从事票据质押项目。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票据质押这种债的提保方式的便捷、灵活等特点凸显出来,督促了
当事人履行
债务的职责,
保证了经济活动快速稳健的正常进行。企业如果需要向
银行贷款,就可以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作为标的物,来保证如期
还贷。如果企业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贷款数额、利息、
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
抵押,促进贷款单位如期履行还贷义务;在收回贷款上对银行而言,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单位不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达到避免贷款风险的目的。由此可见,票据质押作为融资手段,对银行、贷款单位双方都有利,为贷款单位提供了一个融资的渠道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