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情况下并不产生影响。 在债权人决定将其债权进行转让之时,虽然尚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相应变更,但这并不妨碍抵押权的实际转移。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完全享有自由权利去进行债权转让行为,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牵涉到抵押人。 然而,在抵押权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登记方面并无明确之规定。 然而,即便未能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原有的抵押担保依然具有有效性。 因此,在主债权发生转让且抵押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该抵押权同样具备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