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
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实际上不需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