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
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的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
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
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
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