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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