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一)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三)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伴侣得了精神病的,有可能是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得了,而另一方此时可能知晓,当然也有可能被隐瞒了。而要是在结婚之前,一方就已经换上了精神病,并且在登记结婚的时候也没有治愈的,一般来说这样的婚姻关系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既然婚姻关系无效,那么之后也就谈不上离不离婚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