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生效的
判决书由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判决涉及到第三人的,不影响法院执行,如果第三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