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直接涉及被害人行为是否可以影响对
行为人的不法评价以及基于何种观点来影响对行为人不法评价的问题。显然,这一问题关乎
刑法介入
财产保护的界域,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就研究状况来看,针对过失犯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学者们着墨甚多,成果丰硕但对于诈骗罪等故意犯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研究却极为匮乏。甚至有学者下定义时直接将故意犯排除。回答被害人自陷风险(无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问题,存在多种理论方案。本文拟以诈骗罪为中心,对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诸种教义学模型进行检视,提出负责范围的划分应从“人的行为对于利益侵害结果的意义”来考量,并对其间适用目的性限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