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xx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3、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工程项目(非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受伤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
5、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上述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