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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