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事人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然后缴纳;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法律依据】《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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