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找用人单位协商及时支付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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