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劳动本领判定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判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限定,申请判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做出的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再次判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本领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根据《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限定,请再次判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限定的手续外(也就是第一次判定申请的手续),还需提交劳动本领初次判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4.有什么不明白的,能够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询问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