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单方参与人数超过三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