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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5 10:31:59 已帮助23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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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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