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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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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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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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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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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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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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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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