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如果已经结婚,有配偶的,且其配偶具有监护能力的,由其配偶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如果精神病人,没有配偶但是其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子女担任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配偶子女都没有的,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管理精神病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