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