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邻居阻止建房归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理。
2.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与邻居先行协商或由村委会出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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