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
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了维护离婚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补充了相关的规定,避免利用
结婚共同财产的事由与他人合伙骗取财产,也对
债务承担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更好的维护了
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