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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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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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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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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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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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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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