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流程环节的时限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以及不同的法律环节来决定其时限。
2、具体如下:
(1)、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