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②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③ 如果买卖双方对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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