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规定,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