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口头、书面、公证。
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