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不服第二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十日(涉外当事人另有规定),从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从当事人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未在上诉期间内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