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这类犯罪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为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是按照犯罪侵害的客体从重到轻进行排列的,属于严重的犯罪。
严重性体现在其中有一部分罪名会被判处死刑,这些罪名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一章的犯罪,占全了刑法中所有的刑罚种类,刑期从1个月至无期不等,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量刑情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