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二、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