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
结婚而形成。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的
拟制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