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设计变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有权单方变更工程设计,但要赔偿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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