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