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2、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3、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法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4、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除非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了合意,或者是受让人的过错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