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吸毒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只是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已,并不会招致“牢狱之灾”。但是,有些时候,吸毒者自己的吸毒行为,却有可能给“亲朋好友”招来“牢狱之灾”,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这些亲戚可能与吸毒者存在一定的关系。再进一步说,即存在一种“帮助”行为。什么帮助关系呢?其实就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我国《刑法》第353条规定有上述三种行为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那么法定的刑期就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354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这里的容留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这种场所既可以是吸毒自己要求或者主动来找,也可以是主动提供给吸毒者。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