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
1、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自己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来进行采伐,以及无证任意采伐林木的行为;
2、而盗伐林木罪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都是属于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
2、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直接故意中还必须要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