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销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举报投诉,如果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不予查处的,视其情节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