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
2、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
3、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
除以上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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