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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现代交通运输是非常发达的,选择运输的方式也是多样化,运输业的发展给商品出现各种地方出现了契机,但是在运输过程中,有的物品是可能受到损害,遇到运输损害一定要在运输开始前约定好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
2024-02-26 11:16:59 已帮助10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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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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