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风险提示: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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