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
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
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
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
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
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
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
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