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这样能明确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仅一方签字,要注意留存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另一方事后追认的证据。
(二)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另一方若事后知晓且认可该债务,应及时进行书面追认。若发现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共同事务,要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三)夫妻双方在日常共同生活和经营中,应做好财务记录,明确资金流向和用途,以便在出现债务纠纷时能清晰证明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