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推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在法律实务当中更倾向于不予赔偿。
在人力资源经理,人事部门经理等特殊岗位员工本身就负责处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包括人事经理,或掌握公章使用权的总经理),则此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否则,员工故意违反职责,反而能得到额外利益,与“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理相背,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人力资源经理是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人,知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应当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积极主动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利用双重身份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劳动合同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其也是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协议,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不应利用劳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钻法律的空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那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应当对“知法犯法”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