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就业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