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违反有关法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