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 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 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 以公开查阅。具体而言:
(一) 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抵押。
(二) 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三)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其厂房抵押的,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