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重点是讨论其有无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形态。这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以结果责任为思想基础,行为人对重结果有过失或者虽有故意、过失但不以之为必要,重结果不是行为人故意所指向,自然无未遂可言;偶然的结果加重犯更是强调结果已经发生,故也无犯罪未遂形态。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存在于基本罪未遂而重结果发生的场合。理由是重结果不过是加重处罚的条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完全依赖于基本犯罪行为,所以其未遂也取决于基本罪。
第三:行为人对重结果有故意,但重结果没有发生时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例如,日本的木村龟二坚持广义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其中基于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有未遂,也就是那种对重结果有故意、重结果并未发生的场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