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雇主是个人,或者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虽有法人主体资格但与装卸工之间形成的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般的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其也是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雇主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与装卸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或者雇主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聘用装卸工干活,装卸工如果因工受伤,那么该用人单位,或者被挂靠的用工单位,理应按工伤待遇标准,承担该装卸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3、如果装卸工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不满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那么装卸工只能有自己负责了,如果侵权物有安全隐患,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义务在管理过失范围内承当适当的赔偿责任。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