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