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由个人所有变为两人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男方在自己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实质上已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
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
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原则;
第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第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因此,应当充分考虑有无必要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