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实践中有些出资人往往出于自身原因或者为了规避法律或者管理等目的,出资人私下通过协议的方式找熟人替代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即显名股东实际不出资,出资人实际出资但不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依法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属于法律认可的股东。因此,显名股东就享有股东应有的全部权利,也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显名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履行了法定的出资义务,但是由于隐名股东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